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62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09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4〕96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4]9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3]185号)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制度的规定,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三年全省城镇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及一九九三年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冲掉一九九三年度已出台的物价,生活补贴后,确定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对企业中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一元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