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4〕96号
1994-06-03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1994-06262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4—0009
法规文号浙劳险〔1994〕96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失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物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4]9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3]185号)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制度的规定,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三年全省城镇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及一九九三年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冲掉一九九三年度已出台的物价,生活补贴后,确定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对企业中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一元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立即登录